“不知陛下有何良策?”
这已是申时行第二次问了。
土司制度存在弊端他很清楚,此刻他与许国只想知道解决的办法。
“朕有一个大致的方向。”
朱翊镠虽然做了大明的皇帝,可对这个敏感的问题也十分谨慎。
他缓缓言道:“首先,逐步试着推行改土归流,部分且合理地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
朱翊镠的措辞也都很谨慎。
其实,为了解决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据的积弊,自明朝中叶开始,朝廷就已经在酝酿解决这个问题,因而到了万历年间“改土归流”的提法并不新鲜。
当时(也包括后来的清朝),改土归流一般采取两种办法。
一是从上而下,先改土府,后改土州;二是抓住一切有利时机进行,比如有土司绝嗣后继无人或宗族争袭,派流官接任;有土司之间互相仇杀被平定之后,派流官接任;有土司犯罪或反朝廷被镇压后以罪革职,改流官充任;有向朝廷申请“改土归流”时,朝廷以从民意革除土司世袭改为流官……
改土归流是土官与封建王朝的矛盾日益尖锐的情况下产生的。
这个矛盾,自唐、宋以来就长期存在,一直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土司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需求。
加上广大人民不断的反抗斗争,又动摇了土司制度的统治。
与此同时,土官日益与封建王朝闹对立,反对封建王朝对它的管辖。这种有损于国家统一的行为,放在任何朝代都是不能容忍的,只是有没有能力去解决国家实力允许不允许。
“眼下大明的实力允许吗?”申时行与许国听了不禁暗自问道。
答案无疑是否定的。
在他们眼里,眼下的大明还真不具备这个实力,况且土司制度也不能一刀切全部废除——这不现实。
少数民族不是分布于某一局部,而是广泛分布于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湖南湖北……还有西边、西北、东北,尤其东北西北的问题都没解决,又哪有精力与实力解决西南边?
改土归流需要国家强大的实力做保障做后盾,否则只会更乱。
好在朱翊镠措辞谨慎,“首先”、“试着”、“部分且合理”。
反正在申时行与许国看来,若仅有改土归流,他们信心不大。
……
朱翊镠之所以如此谨慎,是因为也不会完全改土归流。
毕竟土司制度存在了上千年,肯定有其合理的一面。
而且在他看来,土司制度与他将要倡导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铭记历史,才能展望未来。
土司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虽然孕育于不同的历史环境中,成长在不同的国家体制下,看似两种毫不相同的制度,其实不能完全割裂。
人类自从诞生以来就是沿着前人的足迹走到了今天。
人类历史上的任何发明创造也是建立在先人经验基础上的。
可以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对土司制度的一种“去伪存真、去粗存精”的扬弃与批判。
首先,它们在发挥土官带头作用上有接近之处。无论是土司制度还是民族区域自治,都重视土官的带头作用,同民族的人还是比较容易接受本民族的官员治理。
其次,自治权在一定意义上也有相似性。两种制度都是在土官统治的区域内,除臣服中央政权、履行国家的义务外,还享有比较充分的自治权。
第三,实施的前提也一样。都是国家统一的版图之内,并且都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在少数民族聚居区采取特殊措施的情况下接受中央的统治。在这个前提下,既保证了国家统一,又实现了因地制宜的管理。
所以说两种制度都是先民几千年来治理边疆经验的结晶。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继承了土司制度的精华。废除土司制度也并不是对它的全盘否定,不是说土司制度已经一无是处完全没有价值了。
即便终其明清两朝,哪怕是清朝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后,仍有不少区域还是遵循土司制度的管理。
只是到了一定阶段,土司制度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了。
所以得改,这是大势所趋。
土司制度,封土官治土民,实质就是“以夷治夷”,是封建朝廷与少数民族统治阶级人物联合起来统治各族人民。
元明之后,虽然对土司制度进行了梳理和完善,但万变不离其宗,都是在强化“以夷制夷”分而治之的理念。
翻开明清两朝土司制度的史册,把土司辖区千方百计化小而不许坐大的事俯拾即是举不胜举。
据统计,明朝在云南境内设置的土司就有三百余家。明清两代,云南的土司将近六百家。云南的土司设置星罗棋布,因而《明史·云南土司传》的作者写道:“名目淆杂,难于缕析。”
其实,种种分化设司,在同一地区内设多个土司,各自为政互不统属的政权,说得难听点是要造成彼此猜忌互相对抗力量抵消,因而既不断从政治与经济上削弱封建领主的权力,又可以加强朝廷对少数民族地区稳固的统治,这或是土司制度的本质。
这样看的话,土司制度开始实施之日就蕴藏着改土归流将要到来之时。
因为土司制度在政治上不但存在着朝廷与土司之间、土司与土司之间、土司内部之间争权夺利的复杂矛盾,而且也使阶级压迫和民族之间的隔阂日趋严重,种种矛盾尖锐激化,经常发展成兵戎相见武装斗争。
所谓云南的“西迤土司无十五年不用兵之事”,指的正是这种兵连祸结国不安宁民不聊生的情况——这是土司制度在政治上极其落后的体现。
经济上就更不用说了,土司制度下的居民经济负担明显加重。因为不仅要承担原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的盘剥,还新增了朝廷的经济征取,等于是受到双重剥削。
就领主土地所有者,对当地居民的盘剥比以前更凶了。因为朝廷许诺在实行土司制度的地方不变动原有的经济制度,即允许领主土地所有制继续存在,允许土司横征暴敛。
土司得到这尚方宝剑,自然毫无顾忌变本加厉地剥削。
除征收官租外,还要负担繁重的苛捐杂派和劳役。有的杂派达数十种,比如土司子女嫁娶钱、生育钱、满月钱、满岁钱、读书钱,还有土司家族的伙食钱、拜佛钱、出门钱、走路钱、丧葬钱、修建钱等等。
固定的劳役则有守坟、抬轿、割马草、刮马屎、吹喇叭、打扫衙门、做家务事等等,名目繁多不胜枚举,远远超出正规官租的几倍甚至几十倍。
很明显,土司制度导致土司对人民的剥削是极其残酷的。
朝廷对土司地方采取不改变原有的经济制度的方针意味着什么呢?
意味着明知那地区经济落后,却不予扶持帮助而只管征取。征取的项目主要有差发、朝贡、供证调、承袭纳谷以及巧立名目的额外征收。
“差发”,是指按年征取一定数额的金银。差发银在当时人口少、生产水平低、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条件下,把实物变换为金银价格悬殊,常常发生无力纳完的事。
“朝贡”,是一项很重的经济负担。因为所贡之物是地方名贵的特产,数量有限,价格高昂。
“供征调”,同样是一项巨大的经济负担。征调包括出兵、出夫役、出粮、出款。
“承袭纳谷”,是朝廷明文规定的。明弘治年间,土司袭职五品以上者纳谷300石,六品以下者纳150石。每石为10市斗,算起来,无论纳谷还是折银,都是一项很大的负担。
总之,无论是从政治还是从经济方面,土司制度都存在严重的弊端。朝廷利用土司在少数民族中的传统势力和影响,建立和巩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以便能够“保境安民”,而土司则借朝廷的封号和许愿提高自己的地位,行使特权残酷地进行压迫剥削。
弊端已经日益凸显,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否则就要出大乱子。
在这个问题上,以后世的视角,朱翊镠肯定比申时行、许国看得远多了。
然而,这个问题沟通起来却很难,操作起来更是难上加难。
但不正视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