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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新秩序 第463章 中枢之要(八)

作者:八宝饭 分类:历史 更新时间:2021-10-28 12:24:58

九月十日,岐王李茂贞在门下侍郎韩渥的陪伴下,来到了东都洛阳。李诚中率文武百官郊迎十里,将这位近二十年来赫赫有名的大藩镇接进了洛阳城。

至乾元殿参拜天子李祚之后,李诚中留李茂贞到皇城内的天策府详谈,座中有天策府长史韩延徽、司马李振二人。

茶汤奉上,闲谈几句,李茂贞便将话题引到了自己最关心的事情上:“听闻监国欲革台宪之制,重塑御史权柄,却不知究竟要如何行事?”

对于御史台改制的事情,韩渥在路上也曾经向李茂贞做过一番介绍,但改制尚未施行,在他受命前往凤翔的时候,甚至就连具体的改制条陈都还没有出台,故此其间也语焉不详。相比于留在关内去担任荣勋院的院首,李茂贞对执掌御史台的兴趣更大一些,说到底,无论什么职位,实权才是最重要的。虽说韩渥没有能够解说详白,但担任御史大夫总归更有诱惑力。

本朝御史大夫掌台宪,为正三品,与中书、门下副职相当,或与各部尚书同阶,但职权和威势却要大得多,按照朝廷制度,御史大夫“掌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可入政事堂“听议”。御史台副职为御史中丞,协助御史大夫处理台务。

御史台下设三院,即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任职。需要注意的是,三院御史不是一个上下等级层次分明的办公机构,而是近似于后世的“委员会”制度。

比如负责纠察中央官员的侍御史,少则十数人、多则数十人,相互间都是平级的,可独立开展纠劾工作,你管不了我,我也管不到你。同样的案子,张御史不想管,那么还有王御史,王御史管的时候觉得困难搞不下去了,还有李御史继续努力,甚至很多重大的案子,会有多个御史在同时接手,或是联合调查,或是独立弹劾。

作为台宪长官的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来说,他们可以联合组织大型调查,也可以在调查中对各个御史施加影响,但却没有权力命令某某御史应该怎么干,不应该怎么干,当案子接手的时候,就算是从八品的小小巡察御史,在权责上与高高在上的御史大夫也是对等的。台宪长官们当然可以用别的手段干扰案件的调查进展,比如罚俸、参劾、调职等等,但如果遇到一个强项的小御史,台宪长官们在干扰案件的同时,也要做好被反噬的风险,而且风险很大。

这种近似于独立调查官的制度,直到千年之后才在某些国家出现,并且成为司法独立的重要标志。后人所说的官僚制度到了唐代已经几乎臻于完美,不是没有道理的,这样的制度,哪怕放到后世,也很少有国家能够做到。

可惜天宝之后,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御史台近乎废弛,御史官衔往往只能作为对官员的加衔来使用,与散阶荣衔没有什么区别了。

因此,李诚中在详细了解了大唐的御史台制度后,当即感觉很赞,准备沿用这一体制,也就是李诚中提出的重塑御史台。

李诚中准备留给李茂贞的官职就是御史大夫,总掌监察事务,负责纠劾百官。但考虑到李茂贞的学识水平,特意从幽州调了两个原燕王长史府主管法令的官员来辅佐他,出任御史中丞。

御史台需要依法办事,可是大唐只有一部《永徽疏律》,如果依照后世的标准来看的话,《永徽疏律》包容万象,却失于细则,也就是说,有原则没标准,有依据没措施。同样的案子,可以从各个角度对其进行诠释,而且都说得通,这样的法典所造成的后果就是,人为因素在判案上占据了很重要的比例。

针对这种情况,早在营州时代,李诚中就组织人手将永徽律进行拆分,拟定各方面的专用法律,充实和扩**律的内容,尽量缩小认为因素判案的空间。如今的幽州,以“法令”、“条令”、“准则”为后缀的法律已经多达数十部,只要将这些东西搬到洛阳来,修改一下名称,大唐的法律体系就算基本上搭建起了框架——除了缺少宪法,这一点,李诚中已经让吴中佐自幽州起身赶赴洛阳。

除了重塑御史台外,李诚中加在李茂贞肩上的担子不小,另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改制御史台。御史台分台院、殿院和察院,台院掌纠察中央百官,殿院掌纠察官员礼仪,察院则负责巡察地方官员。这样的机构划分其实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分权,防止御史台形成一言堂。但李诚中觉得,有了各个御史并立查案的“委员会”制度,再这么分权就很没有必要了。所以他打算三院合一,令御史台以一个完整而统一的面貌出现。

在御史台下,按照各道分别划分有司,另外追设一个中枢司,专门负责监察中央官员的任务。各司向所负责的片区派出御史,将职权和范围相对明确下来。

过去的御史台,也向地方派驻御史,一道设一观察,数州设一巡察。但这种方法有几分高高在上的意味,不是很接地气。巡察御史在某一州县待个半年,然后就立刻换地方,到下一个州县再待半年,对于地方官员的威慑效果确实有,但实际纠察力度却不大。另一方面,高高在上的观察使又权力过大,很容易造成干扰地方政务的现象,天宝以后,很多观察使实际上成为了一道的最高政务长官,甚至演化成为节度使,反而将自己的本职给丢掉了。

李诚中的改制主要就是针对这一点而来的,总体而言,就是六个字:常驻、轮换、专一。比如河北道,专设河北观察使衙门,道以下,各州再设监察使衙门,乃至各县均设巡察使衙门。这就是常驻的意思,也就是让御史台从中央和道一级,直接常设到县,这样的举措,与李诚中在河北的官制是一脉相承的,核心思想就是处置权下移。

为了防止御史台衙门在一地时间太久而与地方官员勾结,每三年一轮换就成为了必然,从一道观察使开始,直到县里的巡察使,无论品级大小,三年必然调换一个地方,这就是轮换制度。

至于专一,言简意赅,就是专一于监察事务,而不可参与地方政务,说白了,御史就要专心干御史的工作,别想着对地方事务指手画脚,否则监守自盗起来,监察事务就成了摆设。

在常设御史衙门内,同样施行独立办案的制度。比如河北道观察使,下设多名“同观察”,少则三人,多则五人,均可独立接手案件而不受衙门长官挟制,保证了监察机构不会成为一言堂。

李茂贞最后问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如此紧要的部门,会放心交给自己这么个行伍出身的大老粗?对此,李诚中笑着做了解释,无非三条而已:其一,李茂贞为岐王年久,家财巨富,相较而言,不太容易为了财帛而耽误职责;其二,李茂贞是大老粗,反而不容易被文官系统这个大染缸所侵蚀;最后,国家制度只要完善,其实谁当御史大夫都一样。

这样的回答很直白,让李茂贞面皮稍红,不过却也就此安下心来。李诚中又告诉李茂贞两条原则:不可以公器而结私利——这是御史台查案的最主要标准、只可查劾而不可判决——判定案子必须由大理寺来完成。

李茂贞心满意足的离去后,吴中佐也抵达了洛阳。召吴中佐来洛阳的原因只有一个,建立如幽州一样的法院体系,当然,李诚中沿用了本朝的制度,就是恢复大理寺。

大理寺的前身是汉时的廷尉,至北齐时始为专署。本朝年间,大理寺专司重大案件的判罪,所谓重大案件,皆有官员参与其中,故此,大理寺又成了专司官员案件判决的机构。但大理寺职权不高,断案需刑部审核,很多时候还要引入御史台同断,即所谓的“三司会审”。

由国家行政部门来断案,是中国历史绵延数千年的制度,判决权在于刑部,对于司法独立来说是一个绝对的桎梏。李诚中所要改革的,也就是扩张大理寺的职权。

九月十五,李诚中以监国名义下诏,升大理寺正卿为正三品官衔,位比御史大夫,与御史台一样,不受政事堂节制。同日,诏命吴中佐为大理寺正卿,重组大理寺。

新的大理寺扩充为一个从中央直到地方州县的系统性衙门,下设各职能司,同时加设巡回司。地方上,设都院、总院、分院三级法院体系,分别审理道、州、县三级地方的案件判决。大理寺内设的巡回司负责派出巡回法院,在各县之间巡回,以待不服判决的申诉。

法院体系的建设,李诚中给出了一个时间表,要求吴中佐在三年内完成整个框架的搭建,三年以后,原属刑部的判决权,将全部转交给大理寺,届时,整个大唐将只有一个判决机构,以达成判决标准的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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