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回:游刃疾书诉情伤
(习俗介绍)抄自网络
古代社會認為兒子可以傳宗接代並增加勞動力,而女兒遲早要嫁人還要賠一份嫁妝,生養女兒宛如幫別人家養媳婦,嫁女兒時還要忍受一次親人別離之苦,所以富裕家庭把女兒送人家當童養媳的大有人在。
因此許多人家一生出女兒,即使有能力撫養,也會尋找適合人家送出去,或交換、買賣、指腹為婚、為小孩預做婚嫁安排等。同時嫁娶或買進來的女孩多半做為兒子的妻子看待,就是所謂童養媳。
而自己生下的女兒,也多半會嫁娶買賣或送給別人家做童養媳。同時由於古代亦有一夫一妻多妾制習俗,因此男孩長大成人後亦可再娶,童養媳成人後多半並不會成為阻礙男孩長大成人後的自由結婚意志。
為此,童養媳普遍成為古代社會的一種生活常態。 一些貧困家庭無力撫養兒女,就把女兒賣與富家子弟或家境較好的家庭作童養媳。而家境一般的家庭為了節省兒子娶妻的費用,於兒子年幼時買一個女孩回家來當兒子的妻子。
這樣男家多了一個幫助勞動的成員,而女家則減輕經濟負擔,一舉兩得。也有些家庭為了讓女兒得到較好的生活環境,就把女兒給較富裕的人家收養作童養媳。亦有少數是男家較為貧窮,為了攀附,而為年幼兒子娶富貴人家的年**兒為妻。
有些家境一般的家庭還會互相交換女兒作童養媳,有些女孩在嬰兒時已經被賣到婆家、吃家婆的奶長大,稱為「婆養媳」。亦有一些被收養的女孩為了報答養父母養育之恩,而自願當童養媳。
還有一種是本身沒有兒子,希望藉收養童養媳,為自己帶來兒子,繼後香燈,稱為「等郎妹」。 這些童養媳一般都會比男方年長,可以照顧未婚夫。
雖然童養媳婚姻不特定必然是買賣婚姻的結果,但即便正常婚娶,依然可能會有嚴重婆媳關係问题。童養媳婚姻中的女方大多来自破产边缘的小农之家,男方多数属于有稍许经济能力的小户人家。
童養媳婚姻屬於買賣婚姻性质,她們地位一般較低,绝大多数童养媳在稍具劳动能力后,即要從事量大的家務勞動与农务。男尊女卑的传统和封建家长制度下,女性被婆家虐待,形同奴婢,是为常见。
但有一些較為幸運的會有比在親生父母家中好的生活,有些還有機會接受教育,雖然她們的待遇通常不如公婆的親生子,但在親生父母家中,可能完全沒有機會讀書,並過著貧困艱苦、不得溫飽的生活。
也有許多被婆家視如己出的,在婆家過著不錯的生活。 到長大後,童養媳就會和丈夫圓房,儀式從簡。如未婚夫於圓婚前就去世,或未婚夫不願意和童養媳圓房,婆家可能會容許童養媳改嫁,或送回娘家,有些則會正式收為養女,視為女兒看待。有些婆家會把童養媳賣作奴婢或娼妓,或強迫童養媳改嫁他人。
(古代刑法) 抄自网络
清朝的“正刑”,完全沿袭前代,即“五刑”:笞、杖、徒、流、死。
根据《大清律例》的规定,我们简要了解一下“五刑”的情况。 笞刑就是用小竹板责打犯人的背部、臀部或腿部,针对轻微犯罪而设。
小竹板长五尺五寸,大头宽一寸五分、小头宽一寸,重不过一斤半。笞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十到五十下。
于古代妇女地位一向低下,所以很多时候官员会使用去衣杖刑来示众,它旨在把罪犯赤*裸*裸地展示在熟人面前,让他颜面扫地,名誉不存,来达到惩戒犯罪的目的。
在古代社会,女人千万不能沦为女囚,而一旦沦为女囚,轻则在堂上被**笞杖,即“杖臀”,或叫打屁股;重则被脱掉裤子游街示众,名曰“卖肉”。而在大牢里被牢头玩弄则更是家常便饭。
中国的古代法律规定,妇女犯了奸罪,往往被判处脱裤子,当中**受杖的刑罚。有了这条规定,亲戚邻里之间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有人就会就捕风捉影,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逮捕被告妇女**受杖。
到打板子那天,原告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看打”;有时还未升堂,收受了贿赂的衙役先把被告妇女脱掉裤子示众“晾臀”;有时行刑完毕,仍不让妇女穿裤,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卖肉”。
当时还有一种惯例,就是被告妇女必须光着脚过堂。未过堂之前,仇家就趁机怂恿无赖子弟把这妇女的鞋子脱掉,裤子褪下,有的人顺手把鞋子拾去,满街人随意传看。
今天的人们有所不知的是,中国小脚崇拜时期,女人的脚和鞋子是其最为私密器官和物件,光脚出庭,脱鞋传看,是对女性最严重的羞辱。很少有女人在经过这样光天化日的羞辱后,还能苟活在人世,据说不少妇女不堪这样的凌*辱,当场碰壁而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