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男生 女生 完本 排行 书单 专题 原创专区
汀兰水榭 > 其他 > 咪咕公版·读史札记 > (三七)殷兄弟相及

咪咕公版·读史札记 (三七)殷兄弟相及

作者:吕思勉 分类:其他 更新时间:2021-12-18 15:34:07

(三七)殷兄弟相及

女系社会,恒兄弟相及。盖兄弟为一家人,父子非一家人也。《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云:“主天法商而王,立嗣予子,笃母弟。地法夏而王,立嗣予孙,笃世子。”《公羊》隐公七年:“母弟称弟,母兄称兄。”《解诂》云:“母弟,同母弟;母兄,同母兄。分别同母者,《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质家亲亲,明当亲厚,异于群公子也。”知殷制之必相及矣。

相及之制,同母兄弟尽,则还立长兄之子。今顿卡人(Thonga)及墨西哥之亚兹得族(Aztec)皆然。据林惠祥《文化人类学》。殷人盖亦如是。故中壬崩,立大丁之子大甲;沃甲崩,立祖辛之子祖丁也。殷自成汤至辛三十王,兄弟相及者多,而遗立长兄之子者,惟此二王;自契至汤十四世,则更无相及者;疑史传世系,或有谬误也。

殷人兄弟相及之俗,犹有存于后世者。《公羊》庄公三十二年:公子牙谓庄公曰:“鲁一生一及,君已知之矣。”《史记·鲁世家》:“叔牙曰:一继一及,鲁之常也。”庄公以告季子。季子曰:“夫何敢?是将为乱乎?”今案《史记·鲁世家》,自庄公以前,皆一生一及,则牙之言非诬也。案庄公適夫人哀姜无子,其娣叔姜生闵公。果欲立子立闵公正也,立孟女之子班实非正。公仪仲子舍其孙而立其子,郑康成云:“公仪盖鲁同姓。”《礼记·檀弓》。而公孙婴齐,实后归父。《公羊》成公十五年。则鲁居东方,渐殷俗久矣。檀弓问公仪仲子之立子于子服景伯,子服景伯曰:“仲子亦由行古之道也。昔者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微子舍其孙腯而立衍也。”知殷人入周,犹沿故俗。其后宣公命其弟和曰:“父死子继,兄死弟及,天下通义也。”其视二者,犹无所轩轾也。《史记·宋世家》。吴诸樊、余祭、夷昧、季札同母兄弟四人,欲行相及之制。夷昧卒而季札让。夷昧之子僚立。诸樊子阖庐公子光。杀而代之。《公羊》载阖庐之言曰:“将从先君之命与?则国宜之季子者也。不从先君之命与?则我宜立者也。僚恶得为君乎?”襄公二十九年。《史记·吴世家》言:光以为“季子即不受国,光父先立。即不传季子,光当立”。其告专诸曰我真王嗣,当立。”《刺客列传》同。又曰:“光曰:使以兄弟次邪,季子当立;必以子乎,则光真適嗣,当立。”此亦殷人同母兄弟尽,还立长兄之子之法。又言季札逃去,吴人曰:王余昧后立,其子当代。盖非实录。不然,亦胁于僚云尔,非法也。《世家》又云:诸樊摄行事当国。已除丧,让位季札。《左氏》亦云:诸樊既除丧,将立季札。襄公十四年。此盖与鲁隐公摄政以待桓公同,特桓公年少,故隐公归政较晚耳。《史记·鲁世家》云:“惠公卒,长庶子息摄,当国,行君事。”又云:“鲁人共令息摄政,不言即位。”又《公羊》隐公三年,亦载宋缪公之言曰:“吾立乎此,摄也。”吴居东南,盖亦沿殷俗。《公羊》云季子弱而才,兄弟同欲立之;襄公二十九年。《史记》云寿梦欲立之;必非其实也。

《公羊》云:”鲁一生一及。”《史记》作“一继一及”。案《孟子·万章》上篇言:“唐、虞禅,夏后、殷、周继。”则继可该生与及言之。又《礼记·礼运》言:“大人世及以为礼。”则父子相继,又可云世也。

《公羊》曰:“为人后者为之子。”成公十五年。盖“臣继君,犹子继父”,文公二年《解诂》。故文公跻僖公,《春秋》讥其“先祢而后祖”也。文公二年。闵公元年《谷梁》曰:“亲之非父也,尊之非君也,继之如君父也者,受国焉尔。”《史记·殷本纪》:“自中丁以来,废適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此適字当兼弟与子言。適者,当立之弟与子;诸弟子,则其不当立者也。女系社会之俗,不容以男系社会之俗绳之。殷世庙制,亦必有成法可循,特非后世所知耳。然后世若行相及之法,礼固可以义起。汉成帝议立太子,孔光谓立嗣以亲,欲援殷“及王”之例,立中山王,帝谓兄弟不相入庙,卒立哀帝。见《汉书》宣元六王及光本传。则已拘于周制矣。

《韩诗外传》曰:“五帝官天下,三王家天下。家以传子,官以传贤。故自唐、虞以上,经传无太子称号。夏、殷之王,虽则传嗣,其文略矣。至周,始见文王世子之制。”《太平御览》一百五十九。案又见《初学记》。盖宗法实至周始严也。周重嫡长,而楚国之举,恒在少者,《左氏》文公元年子上之言。又昭公十三年叔向亦曰:“芈姓有乱,必季实立。”哀公六年,楚昭王在城父,命公子申为王,不可;则命公子结,亦不可;则命公子启。杜《注》:”申,子西;结,子期;启,子闾;皆昭王兄。”知南方诸族,皆不行周法。然行周法之国,亦有兄弟相及,或受国于兄,复致诸其子者。如赵襄子传代成君。此正见传子之俗,深入人心,事虽同而心则异,不得妄相比附也。

《史记·鲁世家》:“武公与长子括、少子戏西朝周宣王。宣王爱戏,欲立戏为鲁太子。樊仲山父谏曰:废长立少,不顺;不顺,必犯王命;犯王命,必诛之。故出令不可不顺也。令之不行,政之不立;行而不顺,民将弃上。夫下事上,少事长,所以为顺。今天子建诸侯,立其少,是教民逆也。若鲁从之,诸侯效之,王命将有所壅;若弗从而诛之,是自诛王命也。诛之亦失,不诛亦失,王其图之!宣王弗听,卒立戏为鲁太子。武公归而卒,戏立,是为懿公。懿公九年,括之子伯御与鲁人攻弑懿公而立。伯御即位十一年,周宣王伐鲁,杀伯御,而问鲁公子能道顺诸侯者以为鲁后。樊穆仲曰:鲁懿公弟称,肃恭明神,敬事耆老,赋事行刑,必问于遗训,而咨于固实;不干所问,不犯所知。宣王曰:然则能训治其民矣。乃立称于夷宫,是为孝公。自是后,诸侯多畔王命。”《国语》略同。韦《注》曰:“伯御,括也。”疑误。又窃疑括实前卒,依一生一及之制,懿公当立,伯御犯法而弑之,宣王依鲁法而讨其罪,仍依鲁法立孝公。史所传樊仲山父、樊穆仲之言,则拘于周法不达殷故者所附会也。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风格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收藏
换源
听书
听书
发声
男声 女生 逍遥 软萌
语速
适中 超快
音量
适中
开始播放
推荐
反馈
章节报错
当前章节
报错内容
提交
加入收藏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错误举报